序
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虽然年头不长,但在跨越式发展的基础上却走过了境外成熟市场上百年的发展历程。当下,我国资本市场正沿着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向全面深化改革。股票发行注册制等市场化改革措施即将推出,《证券法》(修订草案)也已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为了给我国资本市场法制建设提供可资借鉴的范本,2010年年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适时部署了《境外资本市场重要法律文献译
丛》翻译项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了《德国证券法律汇编》的翻译出版工作。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高度重视本次翻译工作,严格贯彻“精心选题、精选译者、精细评审、精致出版”的要求,克服了翻译过程中的多方面困难。
德国现在是欧盟重要的国家之一。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和持续发酵、延宕难解的欧债危机,德国以其强大的制造业实体经济、巨额外汇储备和独特的发展理念表现出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保持了自己在欧盟和欧元区经济的“引擎”和“稳定锚”的地位。德意志证券交易所集团经过多年的整合发展,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交易所集团之一,业务范围涵盖现货市场与衍生品市场交易、结算的各个环节,在协助欧洲央行改善金融资本市场效率、流动性、安全和诚信等方面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是欧洲金融市场的重要支柱。德国之所以能在战后迅速崛起,原因众多,其中强调法治,有一套成熟的治国理念和比较完整的法律制度,民众法治观念强是重要原因。我国自清末以来变法图强继受外国法制,主要以继受德国法为主。1910年年底完成的我国首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其概念体系、编制体例及前三编内容,就主要参考了德国民法典。
德国的证券市场到现在已经有400多年的历史了,但直到1994年,德国仍然没有建立统一的证券法体系,有关证券的法律规定散见在民事、商事、金融等多种法律中,也没有一个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中央性机构,自律管理是市场管理的基本形式。为了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德国在1994年颁布了《第二部金融市场促进法案》、《有价证券交易法》、《有价证券收购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证券市场得到迅速发展,市场管理由自律管理模式向政府监管模式转变。近年来,欧盟加快了欧洲一体化进程,在资本市场方面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条例和指令,协调和统一各成员国资本市场监管。欧盟颁布的条例对成员国具有普遍约束力,在德国直接生效;大量的指令虽不能直接生效,但德国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立法活动将指令转化为国内法。因此,德国对金融领域多部法律进行了修改,并对证券监管体制作了相应改革。如今,德国已建立比较完善的证券法体系,市场管理模式也从分散型向集中型转变,政府也逐步加强了对证券市场的行政干预,投资者保护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市场透明度得到了提高。近几年,德国证券法律修改的频率也越来越高,证券法律对市场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我国尚鲜见对德国证券法律的引介与研究,对德国证券法律缺乏了解。但我们应当注意到我国的证券法律制定表现出一种混合继受的趋势,一方面借鉴了大量美国先进的制度与理念;另一方面仍保留了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概念与术语。这要求我们的理论家和实务家们不仅要熟悉美国法的制度,也要了解大陆法系的制度表达方法,且要善于将二者融于一体。很显然,这向我们提出了更高挑战。这次我们选取了《有价证券交易法》、《有价证券保管与购买法》、《交易所法》等七部德国证券市场的核心法律文本进行翻译,汇编成《德国证券法律汇编》一书,现该书即将付梓,希望能为学界和实务界提供可资利用的素材,若是能对《证券法》的修改发挥一些作用,则更为幸事!
是为序。
译 者 说 明
致 谢
德国技术合作公司(GTZ)对本书的出版给予了大力支持!
总 序
中国资本市场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形势要求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的。为了有效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制度经验,中国资本市场从成立伊始,就特别注重按照“立足国情,为我所用”的原则,不断学习、消化和吸收境外成熟市场的运行规则和监管制度。目前,中国资本市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共521件,加上大量的交易所和协会的自律规则,基本形成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法律制度规范体系。这些制度规范构建起一整套与国际通行原则基本相符的法律框架、交易规则和监管体系,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保证了市场功能和作用的发挥,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经过20余年的改革发展,我国资本市场进入了创新发展的新阶段。立足于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大局需要,重点解决资本市场自身结构不平衡、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足、为居民提供投资理财产品相对匮乏等突出现实问题,资本市场现有的以股票公开发行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为主的境内市场体系,将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公募与私募并重、股票与债券平衡、场内与场外协调发展的资本市场体系。与此相适应,需要进一步发展壮大财富管理行业,立足于功能监管的制度定位,统一资产管理行为规则,放松行政管制,增强创新活力。实现这样的改革目标,需要我们更加重视学习境外成熟市场的制度经验,充分借鉴境外市场有关私募发行、债权融资、资产管理、期货及衍生品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大胆进行制度和机制创新,确保我们的各项制度适应和满足市场改革的实际需要。
坚持对外开放是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一贯方针。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时代背景下,适应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方式转变和“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金融对外开放的总体要求,中国资本市场必须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参与全球经济竞争,提高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不论是支持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融资,鼓励境内机构和个人到境外进行证券投资,还是畅通境外企业到境内发行融资渠道,平等保护境外机构和个人到境内进行证券投资,都需要在立足国情的前提下,实现制度衔接互通,消除制度壁垒。特别重要的是,市场竞争首先是制度规则的竞争,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一方面要确保我国市场通过制度规则体现法治环境吸引力,另一方面还要增强我国在涉及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国际规则的制定中的话语权,增强我国在国际监管合作和跨境执法合作中的主动权。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境外资本市场对监管体制、机制做了较为重大的调整,提出了不少新的监管要求,出台了不少新的法律文件。例如,美国制定了具有金融综合监管性质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英国则将原来集证券、银行、保险于一身的《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修改成《2010年金融服务法》。对于境外相关法律制度的动态发展,需要及时掌握情况,借鉴有益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提供参考。
经过长期的努力,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借鉴和引进已经越过了概念化、碎片状的发展阶段,进入全面、系统、精细化的更高阶段。由于种种原因,对境外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介绍,无论是在法学界、法律界,还是在证券期货行业内,一直以来都存在及时性不够、系统性不足、权威性不强的情况。特别是翻译介绍的质量不高、精品不多,这在客观上影响了对境外经验的学习和借鉴。
为了适应资本市场学习借鉴境外制度经验的形势要求,中国证监会精选了境外资本市场国家和地区的重要法律文献,包括境外主要资本市场的重要法律、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则、经典的司法判例、最新的资本市场立法成果以及相关法学理论权威著作等,组织翻译出版了这套《境外资本市场重要法律文献译丛》。译丛的翻译出版工作,在系统单位、部门和关心市场发展的专家学者的共同努力下,紧紧抓住保质量、出精品的关键环节,建立了“竞标择优确定翻译人员、知名专家评审保证翻译质量、适当报酬和学术声誉结合激励”的工作机制,落实“精选译题、精细翻译、精心审校、精致出版”的工作要求,是中国证监会打造国人了解国际资本市场法律制度权威平台的有益尝试。为此,愿以本文向参与丛书翻译、审校的国际金融、法律方面的专家和学者表示感谢,并与大家共勉,共同为建设起一个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资本市场而努力。
中国证监会
2013年2月
译 者 说 明
《德国证券法律汇编》汇编了德国资本市场七部基本法律:《有价证券交易法》、《交易所法》、《有价证券保管与购买法》、《有价证券收购法》、《有价证券招股说明书法》、《有价证券销售说明书法》、《存款保护和投资人赔偿法》。这七部法律构成了德国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框架。
《有价证券交易法》于1998年9月颁布,最近一次2011年7月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微调。较大的修改是在2009年7月,主要是配合将《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arket in Finan Instruments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Union,MiFID)转化为德国国内法而修订相关条文,特别是配合落实欧盟《反市场滥用指令》与《上市公司透明指令》,修改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范,包括持股申报通知中有关持股比例、通知期间等条款,修订后全文分为13章共47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及定义、内幕监控、市场操纵、裸卖空及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等。德国的《有价证券交易法》同时规范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有价证券交易法》第1条第1款明确:“本法适用于:提供有价证券服务和附加服务、交易所内外的金融工具交易、金融远期合约的签订,金融分析,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份额的变更。”
《交易所法》自1897年1月1日起生效,是德国第一部规范证券交易行为的法律,2007年11月为配合MiFID实施对条文进行了较大修改。在德国的监管架构中,金融监管局是联邦主管机关,各州财政部门设有交易所监管机构负责执行《交易所法》规定的职权,对各交易所实施管理,内容包括监督各交易所及其行政管理,特别是监督交易所价格形成过程、对违反交易所规则之调查等。需要说明的是,德国的交易所是设立在公法基础上的非营利性政府公立机构。在1990年以前,德国的交易所还都是由联邦财政拨款,由州财政部门行政管理,隶属于各州工商管理局下的一个部门。为了提高德国的交易所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德国政府决定把交易所委托给私营企业代理经营,于是1990年以后,交易所均由基于私法设立的营利性公司经营。对交易所本身来说,仍是公法意义的公益机构。但交易所运营部分又被私有化,需由在私法意义上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社团法人代表其行事。
《有价证券保管与购买法》制定于1937年,最近一次修改是2009年7月。《有价证券保管与购买法》主要是规范证券保管以及证券权利变动。德国法将有价证券归类为有体物,证券凭证是一种特殊的纸面文件,与纸面文件相关的权利被物化在这个文件中,因而证券的转让适用规范有体物的规则。实务中证券交易都采取电子簿记的方式实行证券的交付,为了能够将纸质凭证与电子簿记在证券账户中合理地加以匹配,《有价证券保管与购买法》引入了“集中保管系统”。实务上,集中保管系统由明讯银行(Clearstream Bank)运营,明讯银行在自己的保管库中保管着各项凭证,德国众多的证券保管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在明讯银行开设账户,证券保管银行本身则保管其最终客户的账户。证券转让时,明讯银行充当中心转账机构,无须实物交付,只需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就可以在账面上实现证券转让。在证券持有模式上,德国采用证券间接持有模式,整个证券托管链条上可能会存在多个证券保管银行。但在整个托管链条中,每个证券持有者(寄托人)都享有集中保管证券的共同所有权,托管链条中的托管方并不能获得所有权。这种共同所有权制度的设计可以保证在托管方破产时,投资者(寄托人)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有价证券保管与购买法》中明确证券的买受人能够最大可能地获得证券的财产权利,在保管银行面临资金困难时,他们也不会失去这些证券的财产权利。银行也可以以自己名义将客户的证券保管到其他保管银行处,但这不能侵害寄托人的权利,法律假定第三方托管方知晓证券不是中间托管方的财产,而属于中间托管方客户的财产。在没有特别许可的情况下,属于客户的证券是不能被当作保管银行责任财产的。
《有价证券收购法》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最近一次于2011年4月5日作出了修订,共计9章68条。该法对收购的监管、收购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般性规定、联邦金融监管局的权限、收购要约、强制要约及解除、收购请求权、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
德国对在交易所市场交易的证券的信息披露适用《有价证券招股说明书法》,非在交易所市场交易的证券的信息披露适用《有价证券销售说明书法》,采取了不同标准。《有价证券招股说明书法》制定于2005年6月,2011年6月作了最后一次修订,共计7章31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和概念定义、制作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的批准和公布、跨境发售与交易许可、主管机关及程序等。该法第1条第1款的规定:“本法适用于公开发售或允许在有组织市场内交易的有价证券的招股说明书的制定、批准及公布。”《有价证券销售说明书法》自1990年1月起实施,最近一次于2007年修订。该法第8f条明确:“在境内公开发售能享有公司利益分配权,但未采用《有价证券说明书法》之有价证券形式的股权份额,发售发行人或者其他第三人以自己名义但为他人计算所持有或管理的资产(信托资产)份额,或者发售其他封闭式基金的份额时,发行人须按本章之规定公布销售说明书,除非其他法律对此另有规定,或者已经根据本法公布过销售说明书。第1句所规定的销售说明书公布义务,同样适用于记名债券。”该法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销售说明书的公布及相关法律责任、过渡性条款等。
《存款保护和投资人赔偿法》自1998年8月起实施,2010年最近一次修订。该法从赔偿机构、投资者求偿的程序及请求权的范围作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规定。根据该法德国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除了银行保证基金(Bank Guarantee Schemes)的义务性会员外,任何民营的信用机构(credit institution)或证券交易商均应加入存款保护与投资赔偿基金。目前,存款保护与投资赔偿基金分为存款保护基金与证券交易商赔偿基金两个子基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