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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三大构成

销 售 价 :
€14.50
作  者 :
刘向东 编著 编著
所属分类 :
图书 > 文化艺术 > 设计 > 色彩、色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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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介绍

  • 作 者:刘向东 编著
  •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8-02-01 00:00:00
  • 开 本:16开开
  • 页 数:124
  • 印刷时间:2018-02-01 00:00:00
  • 字 数:100千字千字
  • 装 帧:平装
  • 语  种:无
  • 版 次:1
  • 印 次:1
  • I S B N:9787513052931

目录

    一、平面构成
(一)点、线、面
(二)自由形
(三)骨格、基本形、标志设计
(四)平面构成的方法
二、色彩构成
(一)色彩基础知识
(二)色彩构成的方法
三、立体构成
(一)基本情况
(二)立体构成的方法

内容简介

    三大构成即平面构成、色彩构成与立体构成,是现代艺术设计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构成”是一种造型概念,其含义是将不同形态的几个以上的单元重新组构成一个新的单元。本书由平面构成、色彩构成、立体构成三个主要部分展开,这是当代设计教学基础训练的主要内容。本书内容和现代艺术及日常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文字较少,图片较多,用大量实例教学。此书的特点是篇幅不大、深入浅出,专业课和选修课都可以使用。

精彩内容

    中国“入世”15周年:第九届“WTO法与中国”论坛暨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2016年学术年会综述 赵宏瑞?孙冬鹤【注文:赵宏瑞,男,满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生人,哈尔滨工业大学人文社科与法学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孙冬鹤,女,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  2016年6月25日上午,中国“入世”15周年——第九届“WTO法与中国”论坛暨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2016年学术年会在哈尔滨工业大学博物馆隆重开幕。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指导,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主办,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承办,由新华通讯社、法制日报社、民主与法制社、国际法促进中心和Wells做媒体支持。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张文显,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名誉会长孙琬钟,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会长林中梁,哈尔滨工业大学副校长任南琪院士等领导应邀出席会议并发表致辞。来自中国法学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黑龙江政府法制办公室、哈尔滨市市政府、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对外经贸大学、厦门大学、吉林大学、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等政府部门、法学院校、科研机构、实务机构和美国及俄罗斯高校的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律师及学生等20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共收到101篇研讨论文。 围绕“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与WTO的发展”的年会主题,为期一天半的年会分为如下五个板块:论坛开幕式、开幕式学术报告、大会主题报告、平行论坛与分组讨论、学术总结闭幕式。本部分就诸多专家学者的发言进行详尽的介绍。以下文字稿由会务组根据速记稿整理,发言内容的准确性以全部主讲人的认可为准。 一、开幕式学术报告 开幕式结束后,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杨国华教授主持了开幕式学术报告。 第一位发言人是商务部条约法律司WTO处处长于方。于处长的报告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中国参与世界贸易争端解决案件的回顾和展望;第二部分是2016年作为中国“入世”第15年所面临的重大法律问题,其中最重大的是议定书第15条到期问题在实践中的一些考虑。于处长首先回顾了15年以来,中国参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案件的情况。中国共参与35起案件,起诉13起,被诉22起。参与的所有35起案件的领域和程度是不一样的。起诉的案件主要在贸易的领域,被诉的案件涉及的领域更宽,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所有三大板块,实际上也涉及国家经济生活的很多方面。于处长指出,争端解决工作的下一步工作方向要在以往的基础上,寻求向两端的进一步延伸。向两端延伸的含义是,向前端要能够切实反映企业的诉求,切实维护企业的贸易利益。后端就要把诉讼成果转化为产业实际贸易利益,在我们的起诉案件当中,起诉案件在原审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胜诉,这是第一步。在第一步之后,要继续用尽世界贸易争端解决的程序、权利,通过执行专家组报告以及报复阶段,最终能够拿到一个结果,这才是实现了争端解决在经济利益层面上的目的。于处长通过分析这15年来的世界贸易争端解决工作,归纳出如下的收获:相关的部门和国务院,都加强了世界贸易合规方面的工作,这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成就;从法律规则解释的话语权上来看,中国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最后是从事WTO法律工作的队伍不断壮大。于处长认为中国“入世”的15年是风云变幻、风浪起伏的15年。一个很重要的现象就是区域贸易协定风起云涌,多边贸易体制走到十字路口。未来的国际经贸领域争端解决会往哪个方向发展,现在是一个大家见证历史的时刻。可以看到,世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有着很大的示范效应,已经被复制到了主要的RTA当中。这实际上也是世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对于全球治理的一个重大的贡献。在报告的第二部分,于处长作为第一线工作人员,从法律角度和诉讼角度分析了议定书第15条的法律问题。首先涉及议定书第15条的法律解释的问题。于处长认为争议的核心有两个:第一,第15条a(ii)到期的含义,中国的企业如果不能使自己所在的行业符合市场经济的条件,那其他的WTO的进口成员可以使用替代国的做法。第二,a(ii)到期,a(i)没有到期,a(i)的表述是,如果说被调查的中国的企业,能够证明自己所在行业的市场经济符合市场经济的条件,那么其他WTO进口的成员不能对其使用替代国的做法?于处长认为从理解上,从立法历史上,第15条到期,不光是a(ii)到期,实际上是第15条a整体到期。最后,于处长认为对法律本身的诉讼和对具体反倾销措施的诉讼是第15条诉讼中非常重要的部分。 第二位发言人是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余敏友。他发言的题目是“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起源、现状与应对”。余教授的报告讨论了两个问题:第一,焦点和要点问题是什么,第二个是怎么解决问题。余教授认为焦点和要点问题有两个:一是在2016年12月11日以后,中国是不是可以自动获得市场经济的地位;二是在2016年12月11日之后,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是否应该放弃替代国的做法。针对2016年12月11日以后,中国是不是可以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余教授介绍了目前存在的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对于第二个问题,在2016年12月11日之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是否应该放弃替代国的做法。余教授强调中国政府立场是非常明确的,即市场经济地位和替代国的做法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到2016年12月11日以后,替代国的做法必须终止。余教授接着又分析了欧洲议会在5月12日通过的非立法性的决议及其他大部分国家的观望态度。对于如何解决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余教授建议主要通过中欧之间的双边谈判。要确保欧盟委员会最终提出来的议案能够保证履行WTO承担的一些义务,不能再使替代国的做法继续存在下去。而且,余教授提出现在要做预案,准备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这也是向欧盟施压的一种方式。 第三位发言人是清华大学法学院双聘教授、美国韦恩大学法学院终身教授秦娅。她发言的题目是“旧制度,新问题:哈佛WTO20周年研讨会概述”。秦教授首先概括了这次哈佛WTO会议的特点是一次低调务实,非常严肃坦诚的对话交流。这次正式会议是一个闭门会,只有受邀的人员参加,包括WTO上诉机构成员和秘书处人员、国际组织代表、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律师、智库、跨国公司、NGO和工会的代表共130人左右,来自20个国家,其中有50名是哈佛的校友。这次会议共有6个部分,每个部分有5个发言人,一个评论人。秦教授接着介绍了参会之前关于现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所面临的最大的挑战是什么的问卷调查的统计情况。其中120个人提交了回答,不愿意提交的主要是美国政府官员。认为最大的挑战是increased gap filling占有最高票数;第二个是缺乏效率;第三个是所谓的规则不适应形势;第四个是争端解决案件现在越来越庞大,越来越复杂,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人员严重不足,争端解决机制超负荷运转;第五是两个并列,一个是认为WTO面临FAT的挑战,另一个是程序结构有规则上的漏洞,专家组报告和AB报告的质量存在问题等。最后,秦教授重点介绍了哈佛大学校长、经济学家Larry Summers谈到的目前较普遍存在的反自由贸易思潮和美国民众对自由贸易的反弹。秦教授认为会议上讨论最热烈的议题之一是贸易纠纷,一个比较大的争论是如何看待司法解释。  二、大会主题报告 2016年6月25日下午,中国“入世”15周年:第九届“WTO法与中国”论坛暨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2016年学术年会大会主题报告在哈尔滨工业大学活动中心301会堂举行。主题报告题目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与WTO的发展”,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院长赵宏瑞教授主持了本次大会的主题报告。 孔庆江教授做了题为“WTO体系下公共道德例外条款——兼谈上诉机构在WTO法律框架下的使命”的报告。孔教授认为公共道德例外条款是所有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一个标准条款,但是如何定义公共道德的内涵和外延是一个关键问题。孔教授接着分析了谁能够定义处在变化之中的公共道德,是各成员方自己来定,还是WTO通过成员限制的方式,保持自己独特的公共道德的理念。孔教授强调不能仅仅依靠成员方单方进行判断,如果使用公共道德例外条款,必须由证据显示,成员方国内的确是对国内某些产品引发国内公共道德的担忧。孔教授同时也分析了公共道德例外条款针对WTO成员方领域外使用的问题及被滥用成为实施贸易保护的手段的可能性。孔教授在报告的第二部分讨论了即使没有任何的贸易保护的动机,公共道德的例外条款是否有可能被过分的扩张解释的问题。他首先将公共道德例外置于条约法公约,接着分析了上诉机构在处理贸易争端时,特别是在美国的赌博案中对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解释。最后孔教授总结出WTO上诉机构对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解释最重要的两点值得我们注意:一是WTO成员方拥有几乎完全独立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根据本国价值体系定义公共道德的权力;二是上诉机构认为援引公共道德例外条款,并不需要被诉方证明对公共道德以及保护公共道德需要存在一种广泛的国际社会的共识。孔教授认为WTO上诉机构对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以上解释也为公共道德条款的滥用埋下了伏笔。 徐崇利教授报告的主题是“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经济秩序之重构:以‘实力界定收益’之基本逻辑为分析视角”。徐教授认为国际经济秩序是自由的国际经济秩序,是以市场为导向,基本的逻辑是实力推进收益这样一个升级的过程。他首先阐述了“二战”后实力界定收益的基本原始版就是一个国家单一性的经济硬实力界定收益,是内嵌式的自由主义。这段时间是发达国家经济实力占有绝对优势的时期,因此按照原始的逻辑,它收益是最大的。因此,它是发达国家经济的维护者和促进者。后金融危机时代,在全球经济实力实现了“南升北降”的趋势下,如果再按照传统的原始版的经济硬实力去界定这个逻辑,对发达国家是越来越不利,从而威胁到他们的主导权,所以发达国家对权力界定收益的基本逻辑实施升级,对“二战”后内嵌式自由主义实行脱嵌,把国际经济自由化的位域扩张,延伸至边境后措施,重新书写全球经济新规则。徐教授提醒我们注意引入的这些有关国际经济治理的新规则,其实反映的是一个国家的软实力。这样从单一性经济硬实力界定收益升级为综合性经济软硬实力界定收益,这样“软硬兼施”,发达国家就再次获得综合性实力优势,实现相对收益的最大化。这就是后金融危机时代发达国家要重构国际经济秩序的一个主线。面对发达国家的升级“实力界定收益”基本逻辑之行动,徐教授认为中国的基本应对策略应该是,考虑放宽“实力界定收益”之基本逻辑,吸引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参与标准适度之规则的制定,以此抗衡发达国家在升级“实力界定收益”基本逻辑过程中对新一代全球经济规则制定权的争夺。 石静霞教授报告的主题是“新一轮国际贸易与投资规则重构中融合趋势观察”。石教授注意到国际经济法领域这些年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贸易和投资规则在不断融合。整个国际法领域正在进行所谓新一轮的规则重构。比如,传统的投资法侧重在投资保护,新一代的BIT加入了市场准入。而市场准入是传统上贸易法领域的概念。石教授首先分析了融合的原因是法律应该是呼应经济和商业现实。随着全球价值链和供应链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公司在经营生意时,会同时考虑到贸易和投资。另外,在国际经济治理的新规则中,边境后的规则对贸易和投资都会有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从理念上来讲,无论是投资规制还是对贸易的规制,可持续都是一个很重要的话题。接着石教授谈了规则融合的具体体现。现在越来越多的FTA里包含了投资章节。美国在21世纪谈的BIT非常少,更多的投资是包含在美国对外的FTA协定中。对于贸易规则和投资规则怎样协调的问题,石教授认为最近的澳大利亚的平装香烟案、墨西哥的软饮案及美国和墨西哥卡车服务案表明投资者和公司既可以选择在贸易的框架下解决遇到的问题,也可以用投资的途径解决问题。最后,石教授呼吁国际法学者要注意这些领域的新发展,政府制定贸易政策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对投资的影响,反之亦然。提交争端解决时,也要考虑到有没有其他的方法可以解决争端。 刘敬东庭长报告的主题是“‘一带一路’的国际经济法治问题”。对于“一带一路”国际法治的问题,刘庭长主要强调了两个问题:一是“一带一路”应当走法治化的道路。在“一带一路”过程中法治应该是一个有效的工具,来建筑或者是构建“一带一路”,而不仅仅是经济关系。我们要通过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经贸方面的一些国际条约、国际协定,包括多边的、双边的,还有争端解决机制等来构建“一带一路”法治化整体的框架;二是在“一带一路”法制化构建过程中要注意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融合,特别是在争端解决方面,无论是国际的争端解决机构,还是一些国内的司法机构,扩权的趋势都非常之明显。对于长臂管辖,除了它的危害外,我们也要思考是不是有其合理性,特别是对于大国。在国际经济法当中,也有一些需要内国的司法机构参与,比如在投资争端解决领域。这些在公约之外的临时仲裁就需要内国司法机关的承认与执行。最后,刘庭长提醒大家注意并研究2015年7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有很多的亮点。英国、法国包括香港地区都已经翻译成英文,对这个文件的评价非常之高,特别是对于我们在其中提出的在互惠方面先行己惠。另外,在这样一个内国最高的法庭司法文件中,首次引入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的解释规则。“一带一路”建设当中,有很多法律问题,而且面对TPP、TTIP等这样一些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的趋势,刘庭长认为中国在这方面应当有作为,应当大有作为。 傅东辉主任报告的主题是“评议欧盟议会关于中国市场经济问题决议”。傅主任首先分析了欧盟非立法性决议的法律效力问题。这个决议共八条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决议的一些法律依据;第二部分是制定决议的一些基本考虑和理由;第三部分是这个决议的正文内容。实际上真正的内容是7条,最后是要把决议交给欧盟委员会让其考虑。傅主任认为该决议制定的理由是其重中之重。中欧之间日贸易量超过10亿欧元,欧盟注意到欧盟和中国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的重要性,因此欧盟是不能随便违反任何一个国际贸易协定。该决议也强调了欧盟应遵守对中国“入世”以后应遵守的义务。但是,欧盟议会最终通过该决议反对给中国市场经济的地位,理由是中国仍然是国家影响经济,公司在价格、成本、产出和投入的决定不是对反映市场供需信号的回应。傅主任认为这些对中国市场经济的判断是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的误读。而且,欧盟议会的非标准方法也是模糊不清。最后,傅主任提出中国市场经济问题可能需要等待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但是,因为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有它的不确定性,傅主任呼吁国际法学者要对中国胜诉的案件和败诉的案件都要研究,并建议建立一个特别的工作小组来解决这个问题。 龚柏华教授报告的主题是“中国自贸区试验中面临的法律问题”。龚教授首先介绍了对2013年9月29日建立的上海自贸区的官方总结:第一,以负面清单为核心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第二,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的贸易监管制度有效地运行;第三,以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为目标的金融制度创新有序推进;第四,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的监管制度初步形成。然后,龚教授讨论了三个问题,一是这一轮以自贸区为代表的改革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他认为自贸区的改革和定调要在有法有据的情况下进行,但是,怎么理解法和据是关键问题。龚教授接着介绍了两个注册在自贸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新加坡申请仲裁的案例和最高院关于涉外公司法适用法的相关规定,讨论了该案的核心问题,即自贸区的涉外因素。龚教授认为把自贸区作为涉外因素来认定是一种突破,也为我国法律改革做出了贡献。二是自贸区的负面清单问题。龚教授认为在实践中操作起来并不容易,这就是自贸区的困境。他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政府根据负面清单否定了外商市场准入的机会,引入行政复议制度的可能性问题。三是自贸区法院包括其他的法院,如何解决法律沉默的问题。 林洪处长报告的主题是“当前国际贸易摩擦应对和贸易救济调查情况”。林处长首先概括了我国目前非常严峻的贸易摩擦形势。他总结了贸易摩擦形势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带有贸易保护主义色彩的贸易摩擦案件从数量上和金额上越来越多;二是针对我国的贸易摩擦案件多点多发;三是贸易摩擦在产能过剩的行业集中爆发,特别是钢铁产业已经连续八年位列遭遇贸易摩擦行列的首位;四是贸易摩擦由经济层面向政治层面蔓延,例如最近美国和欧盟等国家频频把钢铁产品对他们的冲击与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结合起来,实际上这两个问题完全没有关系;五是大要案比较多,影响的产业比较广泛,包括矿工、化工、机电产品等;六是高科技产品成为贸易摩擦的新焦点,如光伏产品、风力发电机和手机。针对以上严峻的贸易摩擦形势,林处长介绍了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组、有关企业和中介组织等机构主要通过多方共同努力、业界对话和合作磋商的方式来化解贸易摩擦的情况,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接着,林处长介绍了中国贸易救济调查的情况。从立法层面,我国建立了一套统一和完整的法律制度。实践中,我国政府也主动发起多起贸易调查案件。最后,林处长讨论了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他个人认为这是贸易摩擦应对过程中反倾销的价格比较的一个问题。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最终还是这个问题。 三、平行论坛与分组讨论 2016年6月25日下午和26日上午,在哈尔滨工业大学活动中心,与会代表分为以下六个小组进行了平行论坛的专题研讨。 (一)中国“入世”15周年与市场经济地位 本组讨论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乃根主持,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冯军和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傅东辉评议。 东南大学法学院肖冰教授针对她向本次年会提交的论文《论(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自动终止条款”之法律效应——以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与“替代国法”适用为核心》做了发言。肖教授认为有关“自动终止条款”的法律效应主要涉及三个互相关联的问题:(1)“自动终止条款”之终止溯及范围;(2)“自动终止条款”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之间的关系;(3)2016年12月11日后,“替代国法”有无适用于中国的空间。2016年12月11日之后,适用于中国的歧视性规则将集中于《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a项(i)目和“注释二”的“替代国法”。最后,肖教授建议可以根据不同产品行业的不同情况,在充分衡量各种规则适用差异与利弊的基础上,在可能的范围和条件下做出有效之取舍。因为,无论是第15条a项(i)目本身,还是第15条d项可用于终止a项的“全部终止条款”,抑或是“注释二”,其适用均有较大的解释余地。 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朱兆敏教授的观点立场非常明显。他认为到现在为止在世界范围内,WTO从来没有市场经济的概念,但是从1955年起就有非市场经济的概念。而且,1994年生效的《反倾销协议》确认了“非市场经济”的两条标准,即贸易由国家垄断和产品的价格由国家规定。最后,朱教授认为中国“入世”时并不是以非市场经济的地位“入世”,中国“入世”以来国际法也没有规定美国和欧盟可以单独地判断中国是否是非市场经济的地位,GATT和WTO也没有授权过欧盟和美国可以其5条标准判定中国的经济地位。欧盟和美国判定其他国家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是国内法,没有法律效力。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李巍教授针对他向本次年会提交的论文《WTO(政府采购协议)与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做了发言。李教授的基本观点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是推进国家经济体系现代化,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是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通过建立起更加透明高效、决策科学、坚定有力的关于采购权利的体系,有效地遏制腐败,这不仅有助于中国采购市场的对外开放,也大大推动了中国采购法律制度的改革。 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张琪副教授发言的题目是“关于世界贸易组织的合规性”。张教授认为在法律上没有关于合规的概念,因此,界定何为合规就变成一个必须要解决、又很难去解决的问题。张教授介绍了理论上自己的研究主要从国际公法角度、国际关系角度和国家利益角度展开的,即在公法和国际关系当中寻求一个平衡点。最后,张教授在研究中发现中国儒家的思想和文化成了合规性的重要来源。 南开大学法学院胡建国副教授的发言围绕其向本次年会提交的论文《欧盟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研究》。胡教授主要是从欧盟对市场经济地位这个角度展开国际法研究,其目标是研究在2016年12月11日时我国应该采用何种策略。他认为目前应该是两种策略,一种是我们按兵不动,并已经准备好了法律诉讼,当然这个过程也需要去准备;另一种是中国应该有所作为。要做好两手准备,一手准备也是要等到期以后诉讼,第二手准备是积极地去推动美国和欧盟根据国内的法律和政治等情况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接着,胡教授介绍了欧盟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法律的主要内容规定在《基本反倾销条例》中。其中第2(1)~(6)条规定了针对市场经济国家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第2(7)条专门规定了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共有(a)(b)(c)三项,分别是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方法、企业有条件市场经济待遇和企业市场经济地位标准。2016年后,欧盟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内法律程序包括欧盟需要经由普通立法程序修改《基本反倾销条例》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和欧盟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后可能采取的替代性保护措施。欧盟已经暗示了未来可能采取的若干替代性保护措施,包括运用“成本调整方法”、缩减“低税规则”的适用范围、强化反补贴措施和现有反倾销税率“祖父化”。对于未来,胡教授有三点建议:防止“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进一步政治化、应对欧盟可能采取的替代性保护措施和加快推进国内市场化改革。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刘刚仿副教授围绕其向本次年会提交的论文《TRIPS视域中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做了发言。刘教授认为目前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过于强调与国际接轨,未充分考量本国利益诉求;海关行政公权介入超越了TRIPS设定的限度;担保制度未彰显利益平衡原则;平行进口问题的法律规制缺位。为完善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刘教授的建议是:降减海关主动实施出口保护的强度;遵循公权有限介入原则;合理确定海关知识产权担保金融,平衡两种保护模式权利人的利益;从知识产权法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两个界面,完善有关平行进口的法律制度。 (二)“一带一路”与WTO 本组讨论由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国际经济法学室主任、研究员刘敬东主持,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余敏友和云南大学法学院院长东评议。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张新娟教授的发言主要围绕《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她认为这个条款的关键点是非市场经济方法的终止是不是必然导致中国获得非市场经济地位。张教授介绍了目前学术界对2016年12月11日以后替代国价格终止中国能否自动获得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两种相反观点。接着,张教授分析了欧盟5月12日决议产生的背景原因及中国的包括提起WTO争端解决的应对方法。由于中国的贸易量对别国的冲击太大,她也探讨了WTO成员方使用其他方法的可能性,例如扩大使用反补贴调查来达到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瑛的发言主要围绕她向年会提交的论文《论TFA“授权经营者计划”适用中的“国际标准”》。刘教授重点分析了《贸易便利化协定》第77条规定的授权经营者计划。第77条是鼓励协议生效以后,所有WTO成员要根据国际标准制订授权经营者计划。授权经营者计划有两大块,第一块是怎么样确立,第二块是给它什么样的便利。接着,刘教授阐述了WCO为授权经营者计划提供国际标准的可能性。最后,刘教授认为中国应以“AEO项目”为基础执行《贸易便利化协定》第77条规定的授权经营者计划,同时AEO制度也是中国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推进标准互认的依托。 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赵海峰教授的发言围绕他和张超向年会提交的论文《构建“一带一路”框架下的“超级自贸区”》。赵教授首先阐述了中国借助“一带一路”之势,加速与沿线国家自贸区的谈判,进而将“一带一路”建成一个超级自贸区的非凡的实践意义。接着,赵教授讨论了“一带一路”框架下的“超级自贸区”的特点,即贸易的自由化、开放性强和重视中小国家的利益。然后,他对构建“超级自贸区”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最后,赵教授探讨了中国在“一带一路”与“超级自贸区”建设中要注意的几个方面及可能面临的困难,如发达国家的干扰、各国发展不均衡、国家间贸易壁垒重重、国际上反全球化的思潮以及中国政策多变的可能性等。 武汉大学法学院冯洁菡教授首先介绍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的发展态势。从20世纪50年代末期开始,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了一种新的保护路径。在投资法的框架下,特别是在90年代的OECD主持下的多边投资协定以及双边投资协定中,对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投资的资产去进行保护。这种保护路径跟TRIPS的保护路径不一样,它是保护动态的权利,是权利作为一个资产,在使用的过程中如果受到了东道国政府的干预和侵犯,必须要给予保护。这两种保护路径呈现出一种平行以及交融发展的一种态势。接着,冯教授分析了虽然知识产权的双重路径保护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严格、更高标准的保护,但是TRIPS协定与双边协定、投资协定和FTA下面的投资章节实际上可能产生的双重审查的问题、对知识产权的实体标准的冲突解释问题以及在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上会产生双重责任和双重救济的问题。最后,冯教授建议在“一带一路”的知识产权的保护过程中,利用投资法的碎片化保护以及贸易法的传统保护,目前对中国来说是一个比较现实的、可取的策略。 江南大学法学院高凛教授的发言也是围绕她向年会提交的论文《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下的事中事后监管》。高教授认为自贸区通过推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营造出一个法无禁止皆可为的环境。政府划出清晰的政策底线之后,会对自贸区内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事前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和公平竞争,发挥市场机制创造很好的环境。高教授主要谈了四个问题:事中事后监管的含义,负面清单模式催生事中事后监管,自贸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自贸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完善。最后,高教授建议政府要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立法和监管体制,构建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实行监管主体多元化,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的有效的衔接,并且需要完善社会的征信体系。总的来说,就是实施负面清单需要构建更加具有开放度和透明度的政府监管体制,而事中事后监管正是这样一种管理模式的新的制度安排。 西安财经学院法学院崔艺红教授的发言主要围绕她向本次年会提交的论文《区域经济一体化与WTO规则深化的相互影响与互动关系——以WTO与区域经济组织争端解决管辖权规则为视角》。崔教授认为区域经济的一体化是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不充分的现实表现,其与WTO规则的深化影响和互动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WTO争端解决管辖权规则为区域经济组织争端解决管辖权规则的确立提供了可借鉴的蓝本。第二,区域经济组织争端管辖权规则对WTO争端解决管辖权带来了挑战。这主要是因为区域经济组织的管辖权范围更加广泛,除了WTO涉及的GATS、TRIPS等多边协议之外,还包括其他一些WTO尚未纳入谈判议题的事项,例如劳工保护。第三,区域经济组织的争端管辖权冲击了WTO的争端管辖权。第四,区域经济组织争端管辖权造成了多边贸易体制成员方注意力的转移。崔教授认为,WTO争端管辖权规则的深化与完善必将推动区域经济组织争端管辖权规则的发展,例如引入国际私法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在WTO和区域经济组织当中,就可以有效规避这样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促进贸易争端的及时解决。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与WTO(上) 本组讨论由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秘书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石静霞主持,对外经贸大学中国WTO研究院执行院长屠新泉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王传丽评议。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高永富教授就英国脱欧问题谈了六点看法。第一,一个国家国内的事情能够引起世界上这么大的关注在历史上很少见。第二,高教授对英国公投公开透明的运作方式表示赞同。第三,脱欧工作结果的落实存在变数。第四,英国公投的影响短期是非常大的,但是从长期来看,影响一般。对中国的影响总体上是正面的。第五,关于RTA、FTA和多边贸易体系的关系,一种观点是互相补充,另一种观点是相互冲突。高教授倾向于冲突论。第六,从发展的眼光看RTA和FTA与多边贸易发展的趋势,它们都有低潮期和高潮期。高教授认为只要美国、中国、欧盟这三大经济体要把重心移到多边贸易体制,WTO就会走出萧条。如果说这三大经济体还是不齐心协力,这个低潮还是要维持一段时间。最后,高教授用一句中国名言结束了他的发言——对待WTO和RTA,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世界大同是人类的一个美丽的梦想。 武汉大学法学院张庆麟教授的发言主要是讨论了欧盟TTIP投资章节草案的ISDS机制的发展趋势。他首先谈到目前主流观点是可以适用一种仲裁机制来解决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纠纷,只不过在这个基础上逐渐地进行一种改革。张教授认为欧盟在TTIP草案里设计的机制非常具有革命性,其对仲裁权公正性和独立性也给予了一定的制度上的保障,并强化了仲裁一致性的问题。最后,张教授认为将来的ISDS可能就会基于欧盟这样的发展趋向,另外一个趋向就是向仲裁化和诉讼化方面发展。同时,会借鉴WTO的很多经验。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智勇副教授的发言首先谈到ISDS的核心点是争端解决机制,即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理念,什么样的规则,采取什么样的路径,路径中包括哪些具体的操控制度的问题。张教授认为ISDS里的重点问题是是否设立上诉机制。他对建立ISDS上诉机制的理念是认同的,因为这对法律解释进行澄清是非常有必要的。最后,张教授建议我国也可以借鉴欧盟的方案。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廖诗评教授的发言主要围绕TPP的争端解决机制和DSU多边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区别展开。在讨论两者之间实质性的差别之前,他首先界定了争端解决机制的概念。接着,廖教授按照争端解决不同的程序进行逐个环节的对比。他认为在磋商的环节,虽然TPP也将磋商作为缔约方之间解决争端的一个前置性的指标和推进性的程序,但是TPP争端解决机制与DSU多边的争端解决机制还是有一些细微的差异,比如在磋商时限上。由于TPP对磋商解决的效率要求更高一些,所以说规定时限是更短一些。最重要的一点区别是,TPP明确规定了在磋商程序可以引入法庭之友。廖教授认为两者在裁判环节的区别是非常大的。第一,专家组选任的过程中如何选择专家组的成员。第二,在选择专家组成员方面,TPP赋予了争端方更多的灵活性。第三,争端方发表意见的权利是有区别的。第四,审理时限不同。第五,在执行环节,关于执行的合理期限和执行政策的具体内容两者有明显区别。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徐昕副教授的发言是“关于TPP国企条款和WTO相关规则的比较”。徐教授主要讨论了围绕TPP国企条款的三大核心义务,TPP对国有企业规定了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非商业性援助和透明度的问题。徐教授认为现有的TPP文本实际上是低于美国的预期,但从具体的条款来看,相比于WTO相关规则,TPP文本规定的纪律是有所增强的,但具体执行情况怎样还有待观察。 (四)WTO争端解决制度与“模范国际法” 2016年6月26日上午,平行论坛及闭幕式如期举行。本组讨论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国华主持,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榄叶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史晓丽评议。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俊律师从律师的角度结合自己遇到的案件讨论了三个问题,第一是政治问题的法律化,第二是溢出效应里面的政府合规问题,第三是人才的培养。彭律师认为WTO争端解决机制实际上提供给了各成员方一个平台,即使是政治问题也能通过这个平台讲道理,它的裁决还是比较公平和有权威的。最后,彭律师建议同学们参加类似WTO模拟法庭的比赛从而取得更大的收获。 荷兰莱顿大学博士研究生姜冯安主要与大家分享了他的一些研究成果。姜同学研究的课题是“WTO法与中国政策空间的互动”,主要关注点在于原材料案及稀土案对于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空间的限制。在这两个案子以后,对于绝大部分的出口产品,中国不能够继续征收出口税,即使出于环保目的也不能使用。姜同学认为这个结果与WTO法的“模范国际法”的地位及精神是不相符的,因此他研究的目标是考虑有什么解决方案可以增加中国的政策空间。他接着介绍了多数西方学者的观点,他们虽然普遍认为原材料案及稀土案的结果对中国不公平,但是他们怀疑这两个案子对中国环保所造成的实际负面影响。其主要理由是如果中国想使用出口税保护自然资源,完全可以用资源税替代。同样,如果中国想使用出口税减少某些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也可以使用环境税替代。姜同学接着讨论了西方学者的这种理念不适用气候变化领域,因为出口税对气候变化中碳泄漏的问题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关于中国可以采用什么方法在WTO中有更多的政策空间去实施气候变化措施,姜同学谈到目前的主流观点是中国请求WTO的决策机关做出一个权威性的解释来承认中国可以援引GATT第20条的权利。最后,他借鉴西方学者经常谈到的WTO宪政主义的理论,讨论了对于该理论在为中国争取政策空间方面的一些想法。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WTO研究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谭观福发言的主题是“WTO争端解决中国败诉案执行法律问题”。谭同学主要探讨了五个方面的问题,即研究的对象、WTO争端解决执行的总体现状、中国败诉案的执行现状、中国败诉案执行面临的现实困境及执行的完善建议。他首先介绍了他的研究主要限于对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做出报告的执行,对“败诉”的界定是只要有争议措施被裁定违反WTO规则就算败诉。关于WTO争端解决执行的总体现状,谭同学认为是比较令人满意的,这也体现了WTO“模范国际法”的效应。除了DS414以外,谭同学认为总体来看中国保持了良好的执行记录。对于起诉方及国外一些学者对中国的执行结果和中国的“方便遵守” 战略(convenient compliance)的指责,谭同学认为这些指责并没有WTO法上的依据。任何措施在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做出裁决之前,都不应该被认定为违反WTO规则。任何WTO裁决只有在DSB通过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最后,谭同学认为具体的执行对策还是需要依据个案中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的具体裁定。首先仍然应当继续坚持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争取尽可能长的合理期限,为国内产业政策、立法措施的调整争取比较长的过渡期。其次是应该对WTO裁决作综合评估后灵活执行。中国应借鉴美欧的做法,总体上排除WTO裁决的直接效力和优先效力并制定例外情况。同时,中国应该完善WTO裁决的国内机制。 (五)区域经济一体化与WTO(下) 本组讨论由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左海聪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立余教授和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石静霞教授评议。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龚红柳发言的题目是“区域贸易协定(RTAs)在WTO争端解决中的地位”,她主要从争端解决机制角度,讨论了区域贸易规则与WTO规则之间的冲突及如何协调的法律问题。龚教授认为在GATT第24条区域贸易例外的框架下,将区域贸易协定看作被挑战的措施,还是当成据以免责/合理化的法定事由很模糊不清。她接着提出专家组有无司法审查权问题。也就是说,专家组是应当履行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司法审查职责,还是把这项工作推给WTO的决策机构来做,即所谓“准立法审查”,后者在WTO年代演变成了“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的职能。龚教授通过讨论涉及区域贸易协定的GATT-WTO17起成案中的典型案例,认为专家组肯定了自己的司法审查权限,明确了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多边合规性的管辖权。最后,龚教授认为如果在WTO争端解决中继续依赖传统的“区域性贸易例外”来为区域贸易协定争名分,应是相当困难的。而试图在程序问题上做文章,希望以挑战WTO裁决机构的管辖权来保住区域争端解决的位置,也非易事。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胡慧玲的发言题目是“TPP跨境数据流动条款评析与应对”。她首先介绍了现在跨境数据流动的两个主张,即限制跨境数据流动自由化和支持跨境数据流动自由化。她接着介绍了现有国际条约或者软法文件中的六个文件,第一个是OECD的关于保护隐私与私人数据跨国界流动的准则,第二个是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第14条,第三个是亚太经合组织的隐私框架,第四个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总务与政策理事会的跨境数据流动与隐私保护,第五个是美国、韩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第六个是美国欧盟之间的安全港协议。然后,胡慧玲同学从隐私保护、数据中心本地化和软件源代码讨论了跨境数据流动的相关规定产生的影响。最后,关于中国的应对措施,她建议我们应该制定专门的关于跨境数据流动或者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李晓郛的发言主题是实现更透明的透明度政策,主要是针对中国主导的国际金融机构,特别是亚投行和新开发银行的透明度问题。李博士发现目前国内学者对亚投行的透明度问题的研究不多。他接着讨论了关于国际金融机构的透明度问题可能同时存在的信息不足和信息过量的问题。信息不足的一个表现是语言工具太少和机构与国际社会传输的通道不足。信息过量在国际金融机构体现的更明显,即很多国际金融机构直接公开原始数据使得多数读者看不懂。针对西方国家提出的有关亚投行应遵照“最佳实践”的先行者建议和不透明以及监管不力问题,李博士建议学者应展开研究。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梁咏发言的主题是“TPP背景下的自贸区‘负面清单’的演进与风险防范”。梁教授认为所有的由美国主导的一系列谈判都是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为基础的,实际上基本就是照抄了美式负面清单的内容,跟美式BIT的负面清单基本上一脉相承。梁教授建议中国不妨通过推进以中国为中心的多边、双边经贸协定的谈判,在新一代国际经贸协定构建中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韩式拌饭”的局面。梁教授认为一系列双边和多边的经贸协定的生效必将对中国整个外资管理制度产生巨大影响(中国现行的外资管理制度主要由产业准入审查、经营者集中度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三方面组成),而且,中国目前推进的一系列对外开放和对内改革的措施基本都是以负面清单为核心的。接着,梁教授重点介绍了目前我国推进的负面清单改革包含的三个层次内容:第一层是国内法层面的负面清单,即中国自主改革中推进的负面清单,比如自贸试验区改革中所推出的三版特别管理措施清单,还有就是将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第二层是2014年12月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之前所订立的CEPA补充协议十一中所包含的特别管理措施,这构成中国的区际层面的负面清单;第三层就是中国在一系列对外国际经贸协定谈判中可能接受的负面清单,这构成中国在国际法层面的负面清单。梁教授认为整体上三层的负面清单应该存在一种互动和协调关系,但是,目前的负面清单似乎更多呈现出了一种各自为政,缺乏协调和内在统一的状况。最后,梁教授认为我们还应该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和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的建设等。 (六)WTO:世界贸易秩序的正义前瞻 本组讨论由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院长赵宏瑞教授主持,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徐崇利教授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凌评议。本组主题是“WTO:世界贸易秩序正义前瞻”,共有9位发言人,其中5位使用英文发言。 曾任欧洲法院大法官的Ninon Colneric发言主题是“欧洲国际法400年:从起点回到原点——论英国脱欧”。她的发言有四个分论点:第一,英国内部发生撕裂,年轻人和老年人想法不一样;第二,媒体在欧洲的报道极其负面;第三,她个人对英国脱欧深感遗憾;第四,英国议会通过后抛出的新闻其实并没有法律效力,英国叫效力待定。 俄罗斯劳动与社会关系学院副教授Polina Ananchenkova的发言题目是“俄罗斯入关四年:并不明朗的正义未来”。她的发言包括四个论点:第一,“入世”以来,俄罗斯能够买到更多的好东西,进口产品更加丰富了;第二,“入世”以来,俄罗斯产业却萎缩了;第三,在英国脱欧的背景下,俄罗斯和欧洲与美国军事紧张了;第四,她个人认为,俄罗斯与中国关系最好,有很多旅游者。 美国凯瑟琳大学副教授Badlit H Rao的发言主题是“新自由主义的正义不是TPP”。他的发言论证了五点:第一,TPP在美国国内面临着穷人和富人的立场撕裂;第二,TPP其实掩盖了能源的危险,只主张农产品和软件,但是能源在这里体现很少;第三,TPP主要体现了美国富裕阶层的利益;第四,TPP没有考虑发展中国家充分的利益,背离了WTO的原则;第五,TPP的生效在美国国会表决和未来的总统竞选中将会命运多舛。 吉林大学法学院何志鹏教授的发言主题是“正义是分配的公平、正义需要检验”。他共论证了五个观点:第一,历史的影响力决定了正义的走向;第二,区域的贡献度决定了正义的方向;第三,实力的霸权导向也会影响正义的扭曲;第四,中国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过程中需要反思区域存在的问题,我国也要牢记自己的战略正义;第五,他的结论是justification is justice。 来自日内瓦的庄伟律师专门研究“替代国价格条款”的法律效力。她从条约解释入手,认为关于“市场经济地位”或者“替代国价格”的条约解释有四个要点:第一,善意解释;第二,原意解释;第三,上下文解释;第四,条约目的解释。她运用了详细的法律推理和全面、穷尽的国际法援引论证了上述四个要点。 中国计量大学栾信杰教授发言的内容是关于美国对TRIPS协定谈判的历史追溯和从美国在谈判中的态度来看有哪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栾教授首先介绍了以美国为代表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两大类政策趋向(硬保护和软保护)及它们的区别。接着,栾教授讨论了美国对知识产权硬保护的主要表现形式贸易制裁的几种分类,即普惠制、301条款和337调查。最后,栾教授认为中国将来会成为一个知识产权的大国,我们不应该一味地排斥美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而是应该借鉴它的经验,强化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为未来中国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彭德雷首先界定了国际投资秩序中的二元结构,即投资者和东道国或者是投资者保护和东道国的规制。从澳大利亚的香烟包装案等案例中可以发现它们是一种紧张的关系。彭老师的观点是将来的趋势,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成员,都开始逐渐强调对国家规制的强化。最后,彭老师重点探讨了中国怎样平衡国内规制创新与投资者的社会责任的问题。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WTO学院副院长应品广发言的主题是竞争中立的不同版本和中国因应。应教授认为竞争中立既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规则。竞争中立作为一种理念已经对我国的企业参与国际贸易产生实实在在的影响。不仅是TPP和TTIP中国际规则的潜在影响,而且从当前很多欧美的案例可以发现它已经对中国的国有企业有一些歧视性的做法。接着,应教授总结了四个版本的竞争中立的措施,并强调很多是基于澳大利亚国内改革措施国家竞争政策理念的竞争中立政策的模板进行构建的。应教授认为有必要去分析不同版本的竞争中立之间的共性和个性,从而为中国在应对竞争中立时寻求解决方案。首先,公平竞争应该是追求实质性的公平而不是形式上的公平,因为现在国际上倡导的竞争中立的规则只是形式上的公平,并没有去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有可能存在着现实的不公平。其次,作为国内改革措施和国际约束的竞争中立是不一样的。最后,应教授认为可以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来探讨中国的应对措施,构建中国版的竞争中立体系,提出符合自身需求的竞争中立理念。 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建强的发言主要讨论了国际刑事法治与国际民商法治的关系。他认为两者的基础是国际刑事法治,因为它主张的正义是有罪必罚,反对政治交易,司法上绝对的不偏不倚。无论是国内刑事法治还是国际刑事法治都一样。没有国际刑事法治,什么样的规则都没有用。载体都没有了,国家和地区说消亡就消亡。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和战争罪一出现什么都没有了。而国际民商法治主要是指公平竞争、反垄断、反补贴、反侵权等。不同的区域保护的力度不同,有的是强保护,有的是弱保护。宋教授认为国际刑事法治与国际民商法治对正义的追求虽然有各自领域的差异,但是终极的目标都是为了和平和这个世界的公平。接着,宋教授从国际宪政秩序的角度讨论了秩序的理念。最后,宋教授阐述了个人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关系的理解。没有国内民商法治和刑事法治的基础为建构,国际的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的法治根本就没有希望。市场经济国家越多,实行刑事法治的国家越多,这个地球的良治和法治越有希望。